——申請人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唐萬琴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重慶仲裁委員會受理唐萬琴等六人與華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并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8)渝仲字第938號裁決。該案中李仰德律師擔任唐萬琴等六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系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在代理期間,李仰德同時擔任重慶仲裁委員會第五屆國際、國內貿易專業仲裁員。申請人華電公司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其理由包括:唐萬琴等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代理人李仰德是重慶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該情形屬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曾經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的情形,因而構成仲裁程序違法,涉案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律師代理仲裁案件及相關法律事務適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如果不違反《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相關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等關于利益沖突的規定,可以代理現任職的仲裁機構的案件?,F該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并非李仰德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也沒有證據證明該仲裁案件與李仰德擔任仲裁員辦理過的案件有利益沖突,因此華電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典型意義
關于仲裁員以代理律師身份在其任職的仲裁機構代理案件是否屬于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與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的法定撤銷事由,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處罰辦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理解與適用存在爭議,導致裁判尺度不統一。本案確定了如下裁判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對律師在擔任仲裁員期間代理仲裁案件均進行了規定,但內容并不一致,基于二者位階相同且后者頒布時間在后,故后者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僅禁止律師在擔任仲裁員期間承辦與其本人擔任仲裁員辦理過的案件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即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如果不違反《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等關于利益沖突的規定,可以代理現任職的仲裁機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