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行為,提高仲裁案件審理水平、保證仲裁質量,根據《雅安仲裁委員會章程》和《雅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雅安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
第三條專家咨詢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
第四條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由本會秘書處從法律、經濟貿易、工程建筑等領域的專業人員中聘任。
第五條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會受理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研究論證,提出咨詢意見;
(二)對本會已裁決的案件開展質量評查;
(三)對仲裁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提供咨詢意見;
(四)其他需要研究和咨詢的問題。
第六條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結合專業特長,以個人身份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咨詢意見及建議;
(二)中立、公正評查仲裁案件,平等對待當事人;
(三)遵守廉潔自律規定。
第七條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每屆聘期與本會一致,期滿可續聘。
第八條仲裁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
(一)仲裁庭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仲裁程序,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或仲裁庭存在較大分歧的案件;
(二)仲裁結果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或對其他案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三)對仲裁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新類型案件;
(四)人民法院裁定“重新仲裁”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后,當事人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案件;
(六)本會秘書處認為需要提交專家咨詢委員會討論的案件。
第九條仲裁庭或者仲裁員提請專家咨詢的,應當填寫《提請專家咨詢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報本會秘書處。
第十條提請專家咨詢的案件,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從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指定或隨機抽選3-7名成員組成專家組。
第十一條專家咨詢委員會咨詢案件,主要以召開專家咨詢會議的形式進行,也可以咨詢函的形式進行。
第十二條專家咨詢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人員召集和主持。專家組組成人員參加會議,仲裁庭組成人員列席會議,辦案秘書列席會議并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專家咨詢會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仲裁庭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介紹案情;
(二)專家組成員分別發表咨詢意見;
(三)主持人梳理、綜合專家咨詢意見;
(四)形成專家咨詢會議記錄。
第十四條專家咨詢會議記錄應當由主持人、與會專家、記錄人及列席仲裁員分別簽名。
第十五條本會秘書處根據專家咨詢會議記錄,按照多數意見制作專家咨詢意見書。
第十六條以咨詢函形式進行專家咨詢的,被咨詢的專家應制作咨詢意見書并簽名。
第十七條本會秘書處應將專家咨詢意見反饋仲裁庭。仲裁庭對專家咨詢意見應當予以重視并充分考慮。
仲裁庭對專家咨詢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專家咨詢應在本會秘書處收到咨詢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并不得超過仲裁審理期限。
第十九條專家咨詢會議記錄、專家咨詢意見書、不予采納說明書應歸入案卷備查。
第二十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家委員會委員對仲裁案件進行質量評查。
第二十一條仲裁案件質量評查采取常規評查、專項評查和重點評查的方式。
常規評查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專項評查根據某類案件的審結情況適時開展;重點評查針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的個案進行。
第二十二條評查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作為考核仲裁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參加專家咨詢、評查,適用《雅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關于仲裁員回避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參加專家咨詢、評查,應當忠實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案件當事人或外界透露咨詢、評查案件的情況,包括案情、咨詢和評查事宜、本人或其他與會人員對案件的意見等。
第二十五條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本會秘書處負責。
第二十六條參與仲裁案件咨詢、評查的專家,本會應當支付相應報酬。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由雅安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雅安仲裁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